应收账款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操作流程。
应收账款保理,通常指的是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或银行,以换取即时的资金,并可能获得催收、管理、坏账担保等服务。保理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正向保理是由卖方(供应商)发起,而反向保理是由买方(核心企业)发起,并且更多依赖于核心企业的信用。保理业务可以是有追索权的,也可以是无追索权的,其中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设立质权给质权人,以获得融资。《民法典》第440条和第445条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则,指出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且出质后的应收账款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债权,不包括非金钱债权或因票据等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一些显著的不同,以下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1. 增值税处理:
应收账款保理: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提供的服务可能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等。如果保理商提供融资服务,则保理业务符合增值税贷款服务的定义,按照6%的税率纳税,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保理商提供催收、管理等服务,则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同样按照6%的税率纳税,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质权人(通常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质押应收账款获得贷款。质押本身不涉及增值税的征收,但相关的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2. 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保理: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贷记“短期借款”。企业不冲减应收账款,而是在备查簿中记录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和回款情况。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财务费用”,贷记“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在应收账款质押取得借款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偿还短期借款本金和利息时,会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和“短期借款”,贷记“应收账款”。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收账款保理:对于商业保理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其与供货方之间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如果约定由供货方按期交付货款,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该货款或供货方与商业保理公司之间约定的付款日。如果约定由商业保理公司按买卖合同约定时间直接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该货款或供货方与购货方之间约定的付款日。
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与质押合同的签订和贷款发放时间相关,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和合同条款确定。
4. 再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保理:商业保理公司可能为了融资将受让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再折价转让给银行。对于原商业保理公司,再保理业务中遇到的问题是利息的重复征税,目前无法抵扣进项税,也无法差额扣除,需未来政策进一步明确来解决这一问题。
5. 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需要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并在登记时提供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等信息。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